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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1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 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一伟,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寿。 委托代理人刘金城。 委托代理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
  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一伟,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寿。
  委托代理人刘金城。
  委托代理人仲剑锋,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辉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签订2010年、2011年度部门经营考核责任书,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现承包关系已终止,双方理应依据部门经营考核责任书的约定,在对2010-2011年承包经营期间的全部款项进行核算的基础上予以结算。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返还有关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尚依据不足,应对相关基础事实予以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做出正确的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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