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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4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01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凯。 委托代理人傅兵,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璇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凯。
  委托代理人傅兵,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璇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顾凯、郑璇原系夫妻,2012年12月18日,双方在民政局离婚。2014年3月14日,郑璇向顾凯众多朋友、同学等人发送邮件,标题为“让我们一起来鄙视顾凯!”,内容罗列了顾凯、郑璇离婚情况、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产及孩子的抚养约定,以及离婚后顾凯、郑璇的状况,称“顾凯离婚不到一个月时,带女儿与另一女人同居”,“顾凯拒绝支付女儿的医药费、课外阅读费、房租以及每年5%递增部分和其它约定费用”,“这个没有道德的人,连孩子的妈妈都骗”,“由于法律管不了道德,我只能在这里让大家在这里,和我一起鄙视这个人”,“提醒大家以后与这人合作时要小心”,“与我一起鄙视顾凯,远离他”等内容。同年3月15日,郑璇再次向顾凯朋友、同学等人发送邮件,让大家鄙视顾凯,内容涉及离婚后顾凯、郑璇之间就孩子抚养及房产的事情,称“顾凯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讲信用,婚内婚外都不讲信用,不尊重孩子的妈妈,没有责任心,没有担当”,“希望大家鄙视这个说话不讲信用、没有责任心、没有担当的人”。同年3月17日,郑璇又一次发送邮件,内容涉及顾凯、郑璇之间的房产的诉讼情况及离婚前双方的邮件往来内容,并将顾凯、郑璇的离婚协议书等作为附件一并发送。顾凯的部分朋友、同学等人还就郑璇所发邮件进行了回复和评论。顾凯于2014年6月5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郑璇立即停止侵害顾凯名誉权的一切行为;郑璇通过书面方式为顾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郑璇赔偿顾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
  原审另查明,2014年1月,顾凯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郑璇及女儿,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郑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对郑璇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顾凯、郑璇曾系夫妻,离婚后为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矛盾,并引发诉讼。郑璇采用发送邮件的方式向顾凯众多朋友、同学发布顾凯的个人隐私、发表其对顾凯的不满,要求顾凯朋友、同学一起指责顾凯,在双方纠纷仍在处理中即发表对顾凯不实的言论,且邮件发送范围非常广,在客观方面可能导致他人对顾凯的社会评价降低,确实构成了对顾凯的名誉侵权。故顾凯要求郑璇立即停止侵害顾凯名誉权的一切行为,通过书面方式为顾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郑璇的行为造成了顾凯精神损害,故原审法院根据郑璇的过错程度及后果酌情确定由郑璇赔偿顾凯5,000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郑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顾凯名誉权的一切行为;二、郑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公开方式向顾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顾凯名誉;三、郑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凯5,000元。
  原审判决后,郑璇不服,上诉认为:1、上诉人所发表的言论客观真实,亦不涉及个人隐私,并不存在导致他人对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2、被上诉人有过错在先,其过错是事件的起因,本案事出有因。3、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严重后果。现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顾凯辩称:上诉人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给不特定对象,系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法院查明事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众多朋友、同学发送了大量含有涉及被上诉人隐私、侮辱被上诉人字眼内容的邮件。从该行为来看,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降低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故意,从损害后果上看,上诉人的不当评价已被被上诉人众多的亲朋好友所知悉,上诉人的行为属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郑璇通过书面方式为顾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审法院虽然判决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内容应经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对道歉内容审核方面未予明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予以改判。另,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往往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原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郑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内容需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查)向顾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顾凯名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50元,由上诉人郑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磊
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
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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