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云。 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