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71号 申请人李志俊,*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俊诉被申请人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李志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志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李志俊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英 审 判 员 任明艳 代理审判员 杨 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