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680号 原告代亚利。 委托代理人陈锡亮,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善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亚利与被告张善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亚利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亚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亚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0元,由原告代亚利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