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49号 申请人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北川-山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焰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利珍,女,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820152,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人为济宁市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川天讯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