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52号 申请人嘉善鼎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 申请人嘉善鼎盛木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130313060675041,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3,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树熊建材经营部,收款人、持票人均为嘉善鼎盛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支票,于2014年7月21日遗失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嘉善鼎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