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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2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5
摘要:(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25号 原告钱某某。 被告赵某。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25号
  原告钱某某。
  被告赵某。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1月起,双方因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原告与被告父母的关系等原因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10月,原告离家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月,原告向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脾气暴躁、未能妥善处理原告与被告父母的关系等原因,双方确实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离家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被告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之前犯下的过错,被告也会尽量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妥善解决长辈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现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10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后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的理念,求同存异,携手同行。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争取与原告共同营造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氛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钱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被告赵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玮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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