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 原告章丽娟。 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 委托代理人徐威,上海徐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丽娟与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丽娟,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丽娟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1993年8月原告与楼下邻居上海中意鞋业总汇签订搭建协议,约定原告同意上海中意鞋业总汇在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前园子上搭建水泥平顶。但上海中意鞋业总汇未按约搭建平顶,影响了原告人身安全和生活,为此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现原上海中意鞋业总汇使用的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楼房屋由被告租赁使用,原告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弄XXX号一楼天井上搭建的平顶,恢复原状。 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房屋上的搭建对原告不构成影响,故对原告诉请不予同意。 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原告(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二层前间公房承租人)与楼下邻居上海中意鞋业总汇(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后间及天井公房使用人)签订搭建协议,约定原告同意上海中意鞋业总汇在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前园子上搭建水泥平顶。嗣后上海中意鞋业总汇未按约搭建水泥平顶,在天井顶部原告阳台下搭建了铁皮斜顶,原告认为该搭建影响了原告人身安全和生活,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现原上海中意鞋业总汇使用的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后间及天井公房由被告租赁使用。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所在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永嘉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整改通知书,以被告存在违法搭建建筑物行为为由,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故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公房租赁凭证、照片、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共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和照片及原、被告庭审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不动产相邻方,相邻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照片、整改通知书、租用公房凭证及双方陈述来看,被告所使用的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天井上的搭建斜顶对原告房屋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确实造成了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理应予以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天井上的搭建斜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淮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璐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