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07号 申请人秦金娣。 被申请人宣孜音。 法定代理人秦雅芬。 申请人秦金娣要求宣告宣孜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秦金娣诉称,被申请人宣孜音为秦金娣之夫、秦雅芬之父。被申请人宣孜音患有老年痴呆症,思维混乱,缺乏认知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宣孜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宣孜音,男,193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XXX弄XXX号XXX室。2013年4月8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宣孜音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宣孜音为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宣孜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志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佳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