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66号 申请人卢荣平。 被申请人卢书订。 法定代理人卢荣明。 申请人卢荣平要求宣告卢书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荣平诉称,被申请人卢书订为卢荣平、卢荣明之父。被申请人卢书订患有老年痴呆症,长期处于行动迟缓、神志不清状态,依靠药物治疗。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卢书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卢书订,男,1929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29号401室。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卢荣平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卢书订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5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卢书订为非特定的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卢书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志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佳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