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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5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2号 原告胡X,女,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XXX号XXX室。 被告周某某。 原告胡萍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2号
  
原告胡X,女,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XXX号XXX室。
  被告周某某。
  原告胡萍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萍及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萍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端猜疑、打骂、两人经常吵架,每次吵架被告都让原告滚出家门,被告甚至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现原告已经离家出走半年,本来也已经和被告协商好协议离婚,所以给了被告人民币10万元,但被告现在又耍无赖不肯离婚,而且被告也将家里的门锁换掉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周豪杰(曾用名周嘉诚)根据其自己的意愿选择随原、被告任一方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2月5日生育大儿子周豪森,2002年7月31日生育小儿子周豪杰。双方是有感情的,否则也不会先后生育两个儿子,被告平日里不吸烟、不喝酒,被告于一年半前脑溢血虽经治疗但仍落下了后遗症,被告本身患有XXX疾病需终身服药,身体状况不好,夫妻财产都归原告掌控。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2月5日生育大儿子周豪森,1997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31日生育小儿子周豪杰。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多年,婚前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姻基础是好的。近几年来,由于原、被告工作环境不同、沟通不够、互相信任度不够等因素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被告曾经得过脑溢血,夫妻之间应有扶助义务。在今后,如原、被告双方能念及往日的夫妻情分、加强沟通、进一步培养夫妻之间的信任度,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X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胡萍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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