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583号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委托代理人周龙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黄某。原告婚前发现被告沉迷于网络,后因未婚先孕而勉强结婚,在婚后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在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平常经常为生活琐事及原告阻止被告玩游戏,被告对原告谩骂和打人。2013年2月28日分居,2013年11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并未改变恶习,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14年7月,原告念及女儿,想回家复合,被告比原告变本加厉,又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2014年8月24日,被告殴打原告,还殴打原告母亲,惊动了公安机关,给原告及原告母亲造成伤害。平时,被告从未有过工作单位,也从不想寻找工作,对女儿不关心,在女儿心脏手术期间,被告在家睡觉。原告认为原、被告本无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独自抚养。 被告黄某某辩称,鉴于原、被告女儿目前的生活状态,如果成为单亲家庭会造成重大影响。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女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就如原告所说的在双方的努力下在今年的7月复合,愉悦地生活在一起。坚信只要其尽快改变从部队到地方的状态,多听双方大人的话和原告的指示,夫妻会和好如初,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黄某。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支持。2014年7月,原、被告恢复共同生活,同年8月,双方又发生争执,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和结婚证、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26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交流沟通、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产生争吵,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现难以支持。值得指出的是,被告虽然书面答辩称为了避免女儿生活在单亲家庭要求夫妻和好,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从行动上表现出对与原告夫妻感情的珍惜和为女儿保持完整家庭的努力。因此,希望被告言行一致,采取切实行动改正缺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为女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维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