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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43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5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433号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委托代理人陈峥嵘。 委托代理人赵珏莹。 被告蔡勇杰。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433号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委托代理人陈峥嵘。
  委托代理人赵珏莹。
  被告蔡勇杰。
  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同年10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峥嵘、赵珏莹、被告蔡勇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思君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勇杰及委托代理人王恒于2014年9月19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2588弄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2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821.36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按日加收所欠物业管理费3‰的滞纳金。
  被告蔡勇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和开发商是关联公司,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瑕疵;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主张的部分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号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221.72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33.85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为2.40元/月/平方米、地下面积免收。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821.36元。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寄发催款通知。原告催交不成,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款通知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未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不是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821.3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勇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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