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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2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27号 原告奚某。 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原告奚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的委托代理人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27号
  原告奚某。
  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原告奚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的委托代理人隋好平、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脾气性格不合,婚后又缺少沟通,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朱某某辩称,因原告婚后见异思迁,与异性关系异常,致夫妻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1989年11月28日生一女奚A。恋爱期间双方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有矛盾,原告与异性关系异常,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后撤诉。2013年12月起,原告在外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希望与原告加强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了相当的夫妻感情。原告需注意与异性交往方式,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努力改变日常处事中的行为模式,相互包容,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被告请求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之机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奚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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