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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4号 原告陈华兵。 委托代理人姜广播,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杰。 原告陈华兵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凤鸣、杨德新组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34号
  原告陈华兵。
  委托代理人姜广播,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杰。
  原告陈华兵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凤鸣、杨德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兵的委托代理人姜广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华兵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承诺书,言明2014年5月13日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逾期还款还应支付违约金等。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从2014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被告黄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从其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将7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的银行帐户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承诺书,承诺书上言明:2014年5月13日之前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后被告未履约,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等佐证,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故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符合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承诺,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华兵借款70,000元;
  二、被告黄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兵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黄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兵律师费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黄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
人民陪审员 吴凤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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