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男,1975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芬(袁×之母),1942年3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0年2月1日出生。 上诉人袁×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袁×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袁×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代理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惠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