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058号 本院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4页中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崔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崔凯负担(已交纳)。”更改为“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