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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856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6
摘要:(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8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2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
(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8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2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燕、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在一审中起诉称:双方于2005年结婚,2007年4月17日生有一女庄x1,2012年双方经海淀法院判决离婚,庄x1由原告抚养,后被告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朝阳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将孩子变更为被告抚养。现原告要求变更对庄x1的抚养权。要求判令庄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育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陶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朝阳法院此前曾审理双方案件,对本案情况有充分了解,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节省诉讼资源,要求本案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自述居住于x。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陶×一直居住于海淀区,陶×以朝阳法院此前曾审理过类似案件,节省诉讼资源不构成管辖权移送的法定事由。综合上述情况,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海淀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陶×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朝阳法院此前曾审理双方案件,对本案情况有充分了解,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节省诉讼资源,本案应由朝阳法院管辖;此外在海淀法院曾经审理的案件当中,上诉人曾受到不公正对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陶×住所地为x,故海淀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陶×所提上诉理由并不构成管辖权移送的法定事由,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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