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申字第07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女,1968年3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和雪莲,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中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应获得有关拆迁利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周×提交意见称:双方的财产已经司法程序处理完毕,不存在任何未分割的财产,再审申请人多次起诉,属滥用诉权。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4)门民初字第410号判决、(2009)门民初字第2592号判决、(2010)一中民终字第2279号调解书、周×、陈×、周晨作为被拆迁人的拆迁档案等证据予以证明,认定的事实清楚。陈×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确定属于周×所有的房屋中有借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搭建的院墙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院房屋结构,及建房时双方的出资情况,综合考虑周×因拆迁所得利益,酌情判定周×给付陈×相应款项,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 审 判 员 谭平 代理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