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285号 原告赵红君,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赵裔成,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耿晓英,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君与被告耿晓英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君的委托代理人赵裔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红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赵红君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