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060号 原告周某甲,女,200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法定代理人樊某某(系原告周某甲的母亲),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原告樊某某,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被告周某乙,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周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周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