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5806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自由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揭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永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