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5582号 原告胡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谌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 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