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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58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5582号 原告胡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谌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4)江法民初字第05582号


原告胡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谌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 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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