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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4246-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4246-1号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林某),女,200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南坪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某母亲),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坪区。 委托代理人:张瑾、褚兴龙,
(2014)江法民初字第04246-1号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林某),女,200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南坪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某母亲),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坪区。

委托代理人:张瑾、褚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春熙、王正年,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 宏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宏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