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4246-1号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林某),女,200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南坪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某母亲),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坪区。 委托代理人:张瑾、褚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春熙、王正年,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 宏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宏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