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879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9日向李某某发出传票,传唤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14时10分到本院第四调解室开庭,但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 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宏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