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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680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6803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贾明伟,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2014)江法民初字第06803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贾明伟,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0日向程某某发出传票,传唤程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14时10分到本院家事调解室开庭,但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牟 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宏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