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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843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8433号 原告陈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
(2014)江法民初字第08433号


原告陈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陈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陈某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陈某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文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