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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120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1205号 原告吕某甲,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吕某甲之妹),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汪卫平,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
(2014)江法民初字第01205号


原告吕某甲,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吕某甲之妹),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汪卫平,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赵崇伦,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吕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凌文英

审 判 员  牟 宏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