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1205号 原告吕某甲,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吕某甲之妹),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汪卫平,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赵崇伦,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吕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凌文英 审 判 员 牟 宏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