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39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凌文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