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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3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4
摘要:(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3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丁某
(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3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凌文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贤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