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3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凌文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贤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