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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04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3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043号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长利,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043号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长利,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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