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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17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03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173号 原告陆某某。 原告丁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甲。 被告忻乙。 法定代理人忻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忻甲、忻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丁某某向本院申请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173号
  原告陆某某。
  原告丁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甲。
  被告忻乙。
  法定代理人忻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忻甲、忻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0元,实际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陆某某、丁某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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