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承杰,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号码为001000622227846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人上海泖峰汽车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持票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泖峰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池人奇 审 判 员 周蓉霞 审 判 员 尹秀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舒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