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553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