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少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甲。 原告孙某与被告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谩骂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孩子出生后也不照顾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被告吕甲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自己对家庭、孩子已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本市闸北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2006年8月15日育有一子取名吕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分居,与父母及孩子居住在本市聚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中,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经常争吵,双方都有责任。现被告有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原告应予以配合,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吕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