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60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凡昊,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其委托代理人孙凡昊、被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自行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丧偶,与前任妻子育有一子王某某并领养一女王某某。因双方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还不了解便草草结婚,故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与原告父母以及两个子女无法好好相处,致使夫妻感情淡薄。2013年10月3日,双方争吵后,被告搬离住处,至今未归。期间,被告间或住到原告家楼道里,在楼道内如厕,原告父母去清理脏物,导致骨折。被告给原告发了很多骚扰短信,威胁原告,致使原告不敢回家。2014年6月起,原告为了避免被告骚扰,搬离住处,致使无法照顾子女。原、被告现已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鲁某辩称,2013年4月底,原、被告自行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女赵燕飞。原、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才决定结婚,绝不仓促,婚后感情很好。对原告的一对子女和父母,非常疼爱和尊敬。2013年10月3日,原告因琐事抢了被告钥匙,为了让原告恢复平静,被告才搬去单位宿舍居住。期间,被告会不定期回家居住,并给孩子买水果。和原告保持短信联系。被告有很多地方需要适应和改进,态度不好,以后改正。被告以后会反省自己,做名好妻子,好母亲,好儿媳妇。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原、被告自行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丧偶,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一子王某某并领养一女王某某。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女赵燕飞。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白萱路XXX弄XXX号XXX室。2013年10月3日起,因为琐事争吵,被告暂时搬离住所。婚初感情尚可,现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就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系人之常情,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以求重回和谐。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重新回归家庭。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双方的情形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难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诗亮书记员沈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