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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98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98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98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胤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