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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催字第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4)青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2014)青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号码为1030004220014638,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付款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池人奇
审 判 员 杨 炜
审 判 员 尹秀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舒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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