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号码为1030004220014638,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付款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谷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池人奇 审 判 员 杨 炜 审 判 员 尹秀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舒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