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115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巧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经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巧生、被告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且经常在外借债,被告将家中的积蓄人民币20万元用于还债。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原告一再劝说被告改掉赌博恶习,但被告不听劝说,反而愈演愈烈。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伤透了原告的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储某某辩称,平时原告也在小区的棋牌室打牌,被告除了喜欢打小麻将娱乐之外,无其他不良嗜好。家庭共同生活中,原告负责买菜,其他家务则基本由被告操持。2014年6月,双方因原告阻拦被告参加他人婚礼等事宜发生争执,原告动手殴打被告,被告不得已离家居住在外。虽然被告打麻将输钱、借债,但目前债务已基本还清。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并将退休工资交由原告安排。综上,恳请原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1982年5月,原、被告经被告母亲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86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甲。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起,被告在外打麻将输钱等事宜引起原告不满,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6月,原、被告为琐事再度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居住在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双方结婚至今将近三十年,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被告在外打麻将输钱等事宜,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对此,被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其陈述了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并表达了夫妻和好的意愿。因此,原告不该固执己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