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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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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73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叶某某,男。 起诉日期:2014年7月9日。 立案日期:2014年7月9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4年8月12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
(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叶某某,男。


起诉日期:2014年7月9日。


立案日期:2014年7月9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4年8月12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婚前缺乏了解,后因性格不合在生活中始终不能和睦相处。2013年初,因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殴打原告,原告遂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庭审中表示双方一直很好,原告在外做了十余年的保健品推销工作,且有外遇,但自己珍惜家庭,为了孩子,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前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6月22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婚后双方因原告工伤、长期在外工作等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2014年7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女儿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良好,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应当说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则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信任自己的妻子,主动为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作出努力;作为原告也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谨慎交友,多与被告沟通联系,消除误会,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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