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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05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052号 原告杜XX。 委托代理人彭XX。 委托代理人戴X。 被告林X。 原告杜XX诉被告林X民间借贷、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林X送达诉讼文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052号

原告杜XX。

委托代理人彭XX。

委托代理人戴X。

被告林X。

原告杜XX诉被告林X民间借贷、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林X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的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2月5日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转入被告账户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9,200元。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50,000元借条一张,其余款项未出具借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归还了4,800元后,余款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返还钱款104,400元。

被告林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1月10日间原告共26次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账户共计187,700元。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50,000元借条一张。2014年1月17日至2月5日间原告共6次又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账户共计71,5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4,800元。2014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账户银行对账单、被告账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账户259,200元,除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4,800元外,剩余款项254,400元均在被告处。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其出具的借条归还借款150,000元,并要求被告返还104,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XX人民币104,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1元,由被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