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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3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34号 原告刘X娟,女,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号302室。 原告刘X樑,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支弄11号604室。 原告刘X娟,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X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34号

原告刘X娟,女,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号302室。
原告刘X樑,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支弄11号604室。
原告刘X娟,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XX号301室。
被告刘X敏,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1室。
原告刘X娟、刘X樑、刘X娟诉被告刘X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X娟、刘X樑、刘X娟、被告刘X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娟、刘X樑、刘X娟诉称,原、被告四人是同胞兄弟姐妹,母亲吴XX于1972年2月死亡,父亲刘XX于2010年2月17日去世,刘XX与吴XX生前未留下遗嘱,父亲遗留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屋(建筑面积68.07平方米)遗产至今未分割,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
被告刘X敏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和父母的身份关系无异议,父亲遗留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当时的被安置人是被告一家三口与被继承人和侄女共安置两套房屋,20多年来本被告与父亲共同生活,对父亲照顾较多,要求分得上述房屋一半的房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屋(建筑面积68.07平方米)为原、被告父亲刘XX于2001年取得的房产,刘XX于2010年2月17日死亡。
另查,被告刘X敏与被继承人刘XX的房屋原为相邻,较长时期以来被继承人刘XX与被告刘X敏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直至死亡。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价值为人民币190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对遗产的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本案所涉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屋系被继承人刘XX的遗产,刘XX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被告对房屋价值的一致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X敏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的扶养义务较多,可以多分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号202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刘X敏所有;
二、被告刘X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各给付原告刘X娟、刘X樑、刘X娟房产折价款人民币38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35元,减半收取11,017.50元,由原告刘X娟、刘X樑、刘X娟各负担2,200元、由被告刘X敏负担4,4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振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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