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86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 负责人富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勤伟,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刘勤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信费人民币3,112.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09.8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宋佩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勤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设备号码为,被告共拖欠电信费3,112.71元属实,须支付违约金1,20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人民币3,112.71元(账单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二、被告刘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违约金人民币1,2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刘勤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宋 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艳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