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808号 原告查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若朋,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甲。 委托代理人钱乙。 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钱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对家庭经济及孩子不负责任,原、被告经常争吵。2014年1月30日大年三十,被告逼迫原告及其母亲离开住处,原告不从,双方争吵,被告在家里断水断电,原告无奈与母亲一起离开住处,回安徽老家。目前,孩子在老家由父母带,原告来沪租房打工。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钱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较长时间共同生活,不存在感情基础不牢固的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产生矛盾原因是由于原告母亲除了掌控原告的工资,还要掌控被告工资,被告不从,故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矛盾。现被告羁押看守所是由于公安局认为被告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但被告并未犯罪。待出去后,会与原告沟通,希望法院给被告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钱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生育孩子后,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月30日起,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原告携女离家居住。2014年4月,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现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因故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目前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查某某要求与被告钱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 杜丽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