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杨甲。 委托代理人俞金弟。 被申请人杨乙。 申请人杨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甲以被申请人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杨乙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杨乙,男,191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申家宅XXX号,系申请人杨甲父亲。杨乙妻子已于1992年11月4日去世,杨乙另有一女名杨某某,于1991年1月5日去世。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外出,至今杳无音讯。被申请人失踪后,申请人向福建省公安机关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寻找杨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亲属关系证明、新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天申工贸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为证,杨乙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杨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