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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3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4
摘要:(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杨甲。 委托代理人俞金弟。 被申请人杨乙。 申请人杨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甲以被申请人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杨乙死亡的申
(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杨甲。
  委托代理人俞金弟。
  被申请人杨乙。
  申请人杨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甲以被申请人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杨乙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杨乙,男,191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申家宅XXX号,系申请人杨甲父亲。杨乙妻子已于1992年11月4日去世,杨乙另有一女名杨某某,于1991年1月5日去世。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外出,至今杳无音讯。被申请人失踪后,申请人向福建省公安机关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寻找杨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乙于1993年9月21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亲属关系证明、新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天申工贸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为证,杨乙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杨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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