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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23
摘要:(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54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54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清。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与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缘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兆宏、胡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声影公司诉称,案外人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嘉公司)是专辑《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最幸福的人》、《越唱越寂寞》、《王子启程》、《恨恨恨》、《秀才唱情歌》、《最伤心的人》、《李佳璐》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嘉公司)是专辑《离开伤心的地方》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拍即合公司)是专辑《纯蜜味》、《冷战期》的著作权人;案外人欢某(本名苏树强)是专辑《我们回不去了》的著作权人。以上著作权人分别对专辑中的音乐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012年9月,欢某将上述权利专属独家授权给案外人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种者公司)。2012年10月,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共同将上述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2013年4月,原告经播种者公司授权,取得上述专辑中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独家授权,即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复制、公开放映和传播上述音乐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被授权的上述专辑中的62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表演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800元(以下币种相同);2、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147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137元、交通费10元)。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合法取得涉案音乐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1、正版专辑封面、封底、内页;2、(2014)粤广广州第009388号公证书,内容为授权书;3、(2013)粤广广州第224078号公证书,内容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播放涉诉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4、(2014)沪卢证经字第1352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律师费发票;6、公证费发票;7、消费发票;8、交通费发票。
  被告恒缘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结合当庭的举证及陈述,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情况
1、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张海风、六哲,《忘不了你的好》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张海风、六哲,《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的词作者是张海风、六哲、曲作者是张海风、六哲,《错错错》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我知道我不懂爱》的词曲作者是六哲、《我好喜欢你》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的词作者是张耀明、曲作者是张海风,《爱情好无奈》的词作者是六哲、郑建浩、曲作者是六哲,《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的词曲作者是六哲。
  2、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最幸福的人》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最幸福的人》的词作者是曾春年、Jackie、陈永恒、曲作者是张海风,《我可以爱你吗》的词曲作者是张海风、六哲,《你到底需要什么》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Zero,《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爱情是伤感的》的词曲作者是欢某,《戒不掉你的温柔》的词作者是黄晓模、曲作者是六哲,《放弃我是你的错》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
  3、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越唱越寂寞》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越唱越寂寞》的词曲作者是林华勇,《不要说给不起的承诺》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胜屿,《写首情歌送给自己》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欢某,《不能失去你》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六哲。
  4、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恨恨恨》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恨恨恨》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布川,《最后还是说再见》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郑建浩、布川,《别让我们变成回忆》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布川,《虚假的真》(粤)的词作者是布川和抬山李培、曲作者是布川,《落叶的忧伤》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布川。
  5、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秀才唱情歌》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你把第一次给了谁》的词作者是秀才、曲作者是伯乐,《喝酒歌》的词作者是张海风和秀才、曲作者是廖灵光(Zero),《到底是谁伤了谁》的词作者是秀才、曲作者是六哲和张海风,《爱一万次都不够》的词作者是秀才、曲作者是Zero,《闭上眼就会想起你》的词曲作者是秀才,《天涯何处无芳草》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伯乐和廖灵光。
  6、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我们回不去了》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我们回不去了》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欢某,《抱着你也觉得冷》的词曲作者是张海风,《可惜你是他的人》的词作者是张海风和欢某,曲作者是Zero,《狼狈》的词作者是欢某、曲作者张海风,《365天的思念》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Zero和欢某,《情歌再也唱不出我的伤悲》的词作者是欢某、曲作者是张海风,《求婚歌》的词曲作者是欢某。
  7、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离开伤心的地方》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词曲作者是廖灵光,《懂了》的词曲作者是郑建浩,《不想两个人都难受》的词曲作者是张海风。
  8、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最伤心的人》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最伤心的人》的词作者是林华勇、曲作者是六哲,《不该爱的人》词曲作者是秀才,《告诉我怎么忘记你》的词曲作者是林华勇,《又爱又恨》的词曲作者是林华勇,《有缘无份》的词作者是张海风、曲作者是廖灵光,《谁说你的爱我无所谓》的词作者是秀才、曲作者是六哲,《只要你幸福》的词作者是曾春年、曲作者是六哲,《小小情歌》的词曲作者是张海风。
  9、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李佳璐》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开场》的词曲作者是郑建浩,《NightRainbow》的词曲作者是Zero,《剪不断》的词作者秀才、曲作者是Zero,《我不知道》的词曲作者是布川,《如果下辈子还能遇见你》的词作者是林华勇、曲作者是布川,《感人的歌》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布川,《越简单越浪漫》的词曲作者是张海风。
  10、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纯蜜味》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女人不坏男人不爱》的词作者是郑建浩、曲作者是张海风,《吻安》的词曲作者是布川。
  11、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冷战期》上署名,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我知道你离不开我》的词作者是秀才和张海风、曲作者是欢某,《我只是配角》的词曲作者是林华勇。
  二、著作权授权情况
1、2010年5月9日,林华勇、郑建浩、布川(胜屿,本名陈胜屿)、六哲(本名李锦)、欢某(本名苏树强)、秀才(本名卢新丰)、Zero(本名廖灵光)、随梦(本名孙永兴)、张耀明、张海风(本名张海锋)、曾春年(本名曾椿年)、Jackie(本名苏开广)、陈永恒(本名陈东恒)、黄晓模(本名黄健)、抬山李培(本名李培贵)、伯乐(本名石德丰)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广州东嘉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错错错》、《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忘不了你的好》、《我好喜欢你》、《我知道我不懂爱》、《爱情好无奈》、《最幸福的人》、《戒不掉的温柔》、《放弃我是你的错》、《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你到底需要什么》、《我可以爱你吗》、《爱情是伤感的》、《越唱越寂寞》、《不能失去你》、《不要说给不起的承诺》、《写首情歌送给自己》、《恨恨恨》、《最后还是说再见》、《别让我们变成回忆》、《虚假的真》(粤)、《落叶的忧伤》、《你把第一次给了谁》、《喝酒歌》、《爱一万次都不够》、《到底是谁伤了谁》、《闭上眼就会想起你》、《天涯何处无芳草》、《最伤心的人》、《不该爱的人》、《告诉我怎么忘记你》、《又爱又恨》、《有缘无份》、《谁说你的爱我无所谓》、《只要你幸福》、《小小情歌》、《感人的歌》、《开场》、《如果下辈子还能遇见你》、《我不知道》、《越简单越浪漫》、《剪不断》、《NightRainbow》等在内的11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广州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2011年2月18日,林华勇、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欢某(本名苏树强)、秀才(本名卢新丰)、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一拍即合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女人不坏男人不爱》、《吻安》、《我知道你离不开我》、《我只是配角》等在内的21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一拍即合公司,一拍即合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3、2011年3月5日,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秀才(本名卢新丰)、伯乐(本名石德丰)、林华勇、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北京东嘉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离开伤心的地方》、《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不想两个人都难受》、《懂了》等在内的9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北京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4、2011年5月20日,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秀才(本名卢新丰)、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六哲(本名李锦)、张耀明、抬山李培(本名李培贵)、随梦(本名孙永兴)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欢某(本名苏树强)签订授权书,将其包括《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抱着你也觉得冷》、《365天的思念》、《狼狈》、《可惜你是他的人》、《情歌再也唱不出我的伤悲》、《求婚歌》等在内的2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苏树强,苏树强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5、2012年9月8日,欢某(本名苏树强)与播种者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包括《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抱着你也觉得冷》、《365天的思念》、《狼狈》、《可惜你是他的人》、《情歌再也唱不出我的伤悲》、《求婚歌》等在内的2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播种者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6、2012年10月10日,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与播种者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包括涉案6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166首音乐作品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播种者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苏树强在有关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音乐作品《我们回不去了》、《抱着你也觉得冷》、《365天的思念》、《狼狈》、《可惜你是他的人》、《情歌再也唱不出我的伤悲》、《求婚歌》的歌曲目录页签字确认。
  7、2013年4月26日,播种者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第1项,将包括涉案6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授权给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1)将甲方的授权作品在授权有效期内保存在自有数字音乐分发业务(含线上分发平台及线下乙方业务关联的所有娱乐场所)、互联网电视、数字电视、IPTV平台。其中乙方自有卡拉OK(含MV)音乐产品分发平台为独家授权,其他音乐分发平台为非独家授权;(2)乙方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包括允许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①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②放映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3)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四条第2项,为有效管理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投诉等方式,甲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三、被告被控侵权情况
2014年5月14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刘庆智、工作人员李发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晴一同前往被告(地址:上海市XXX路XXX号XXX楼),现场监督了胡晴在该公司302包厢内的卡拉OK设备上点播歌曲《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张海风)、《忘不了你的好》(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错错错》(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我知道我不懂爱》(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我好喜欢你》(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词作者张耀明、曲作者张海风)、《爱情好无奈》(词作者六哲、郑建浩、曲作者六哲)、《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词作者六哲、曲作者六哲)、《最幸福的人》(词作者曾春年、陈永恒、Jackie、曲作者张海风)、《我可以爱你吗》(词作者张海风、六哲、曲作者张海风、六哲)、《你到底需要什么》(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爱情是伤感的》(词作者欢某、曲作者欢某)、《戒不掉你的温柔》(词作者黄晓模、曲作者李锦)、《放弃我是你的错》(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越唱越寂寞》(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林华勇)、《不要说给不起的承诺》(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胜屿)、《写首情歌送给自己》(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东嘉娱乐)、《不能失去你》(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六哲)、《恨恨恨》(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布川)、《最后还是说再见》(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郑建浩、布川)、《别让我们变成回忆》(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胜屿)、《虚假的真》(词作者胜屿、曲作者胜屿)、《落叶的忧伤》(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布川)、《你把第一次给了谁》(词作者秀才、曲作者伯乐)、《喝酒歌》(词作者张海风、秀才、曲作者Zero)、《到底是谁伤了谁》(词作者秀才、曲作者六哲、张海风)、《爱一万次都不够》(词作者秀才、曲作者Zero)、《闭上眼就会想起你》(词作者秀才、曲作者秀才)、《天涯何处无芳草》(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伯乐、Zero)、《失恋排行榜》(词作者张海风、随梦、曲作者六哲、欢某)、《我们回不去了》(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欢某)、《抱着你也觉得冷》(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可惜你是他的人》(词作者张海风、欢某、曲作者廖灵光)、《狼狈》(词作者欢某、曲作者张海风)、《365天的思念》(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廖灵光、欢某)、《情歌再也唱不出我的悲伤》(词作者欢某、曲作者张海风)、《求婚歌》(词作者欢某、曲作者欢某)、《离开伤心的地方》(词作者秀才、曲作者伯乐)、《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词作者Zero、曲作者Zero)、《懂了》(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郑建浩)、《不想两个人都难受》(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最伤心的人》(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六哲)、《不该爱的人》(词作者秀才、曲作者秀才)、《告诉我怎么忘记你》(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林华勇)、《又爱又恨》(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林华勇)、《有缘无份》(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Zero)、《谁说你的爱我无所谓》(词作者秀才、曲作者六哲)、《只要你幸福》(词作者曾春年、曲作者六哲)、《小小情歌》(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开场》(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郑建浩)、《NightRainbow》(词作者Zero、曲作者Zero)、《剪不断》(词作者秀才、曲作者Zero)、《我不知道》(词作者布川、曲作者布川)、《如果下辈子还能遇见你》(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布川)、《感人的歌》(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布川)、《越简单越浪漫》(词作者张海风、曲作者张海风)、《女人不坏男人不爱》(词作者郑建浩、曲作者张海风)、《吻安》(词作者布川、曲作者布川)、《我知道你离不开我》(词作者秀才、张海风、曲作者欢某)、《我只是配角》(词作者林华勇、曲作者林华勇)。随后胡晴在付款后取得由该处工作人员开具的号码为XXXXXXXX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公证员刘庆智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将所录制光盘三套封存,并制作(2014)沪卢证经字第1352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62首音乐作品词曲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的专辑中的词曲内容一致。
  被告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注册资本3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卡拉喔凯包房;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取证时在被告处消费137元,停车费10元。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11张专辑中包含了涉案62首音乐作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应认定在该11张专辑中涉案62首音乐作品上署名的词曲作者是该62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播种者公司通过词曲作者的直接授权或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苏树强的转授权,取得了涉案62首音乐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原告经过播种者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6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并被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指的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自有设备中复制了涉案62首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播送涉案62首音乐作品的表演,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考虑被告主观过错,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对于使用音乐作品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交纳相关的费用,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其在主观上对其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并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的费用6,147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137元、交通费10元),均系因依法维权之需产生的合理支出,故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6,147元。
  如果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元,被告上海恒缘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黄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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