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05号 申请人戎美蓉,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戎美蓉申请宣告罗珠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戎美蓉诉称,母亲罗珠凤患有帕金森症多年,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罗珠凤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罗珠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戎美珍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罗珠凤,女,193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申请人罗珠凤和丈夫戎长杭生育戎立森、戎立靖、戎美蓉、戎美珍4个子女,戎长杭于2002年2月25日死亡。罗珠凤患有帕金森症多年,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7月28日,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戎立森、戎立靖、戎美珍到庭表示同意戎美蓉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罗珠凤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罗珠凤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罗珠凤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戎美蓉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戎美珍系罗珠凤之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罗珠凤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珠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戎美珍为罗珠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