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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9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08
摘要:(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93号 申请人姜忠萍,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姜忠萍要求宣告黄桂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忠萍诉称,丈夫黄桂明于2005年6月从家中出走,之后音讯全无。2008年8月24日,女儿黄
(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93号
    申请人姜忠萍,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姜忠萍要求宣告黄桂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忠萍诉称,丈夫黄桂明于2005年6月从家中出走,之后音讯全无。2008年8月24日,女儿黄佳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报失踪。现要求宣告黄桂明死亡。
  经审理查明,黄桂明,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姜忠萍和被申请人黄桂明系夫妻。2008年8月24日,双方之女黄佳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报案称,黄桂明因家庭矛盾,于2005年6月1日早晨8点56分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无任何线索。之后至今,黄桂明下落不明。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姜忠萍诉至本院,要求宣告黄桂明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的证明和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四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黄桂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桂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桂明下落不明六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的证明和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四村第一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黄桂明下落。故申请人姜忠萍申请宣告黄桂明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桂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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