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菊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弋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劼。 上诉人郑菊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菊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 |